关于做好大学生实习实训补贴工作的通知
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咸宁市财政局 咸人社发〔2017〕23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咸安区公务员局,咸宁高新区社会事务局、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我选湖北”计划大力促进大学生在鄂就业创业的意见》(鄂办发〔2017〕7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我选湖北·志在咸宁”计划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意见》(咸政办发〔2017〕31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大学生实习实训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7〕39号)和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转发财政部、人社部〈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6〕39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大学生实习实训工作,吸引更多大学生在咸实习实训,现将大学生实习实训补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资金使用和管理
(一)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资金的设立。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我选湖北·志在咸宁”计划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意见》(咸政办发〔2017〕31号),市财政每年筹措3000万元,设立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各县(市、区)和咸宁高新区参照设立相应的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
(二)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资金的管理。由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日常管理,人社部门负责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核,财政部门负责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资金的预算、拨付、监督检查。
(三)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资金使用范围。大学生实习实训、就业创业住房补贴,大学生实习实训基地补贴,大学生实习实训示范单位、就业创业示范单位评选表彰和奖励,举办创业创新大赛、技能大赛,赴高校引才巡回推介,政策宣传、典型宣传、实习实训基地申报和认定等大学生实习实训、就业创业工作经费。
二、大学生实习实训补贴资金申请和发放办法
(一)补贴对象:大学生实习实训补贴对象为在咸宁市实习实训10个工作日及以上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含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含港澳台籍、外籍留学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对在咸宁市实习实训10个工作日及以上的大学生,发放生活补贴、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房租补贴等三项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
1.生活补贴:对在咸宁市实习实训的大学生,按本(专)科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每人每月1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2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5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对在咸宁市实习实训10个工作日及以上且不足15个工作日的,按每人半个月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对在咸宁市实习实训15个工作日及以上且不足1个月的,按每人1个月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资金从各地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2.房租补贴:对需要租赁住房保障大学生实习实训的单位,给予每人每月200元房租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对在咸实习实训10个工作日及以上且不足1个月的,需要租赁住房保障大学生实习实训的单位,按每人1个月的标准发放房租补贴。对市外或本地区外高校来咸实习实训10个工作日的短期实习实训,实习实训单位确无租赁住房的,经当地人社局同意,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大学生所在高校(院系)租赁经济型酒店为大学生实习实训提供住宿保障,按每人每天不超过40元标准补贴,住宿补贴期限不超过8天。资金从各地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资金列支。
3.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在咸宁市实习实训10个工作日及以上的大学生,由当地人社部门或实习实训单位、大学生所在高校(院系)统一在人社部门指定的保险机构按实习实训时间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买期限不超过6个月。资金从各地就业资金中列支。
(三)补贴申请程序。大学生实习实训补贴由实习实训单位或所在高校(院系)(经实习实训单位出具意见)按月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
1.办理登记。大学生在咸宁市实习实训时,由所在高校(院系)或实习实训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共人才服务机构报送《大学生实习实训登记表》(附件1),办理实习实训登记备案手续。
2.提交申请。大学生在咸宁市实习实训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实习实训单位或基地向当地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大学生实习实训补贴,大学生本人及所在高校(院系)也可经由实习实训单位或基地出具意见后提出申请。
3.申请材料。申请需向当地公共人才服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1)《大学生实习实训补贴申请表》(附件2);(2)学生证复印件或学校出具的在校就读证明材料;(3)身份证复印件;(4)实习实训单位或所在高校(院系)按补贴标准先行发放生活补贴的,需提供发放生活补贴的银行明细账(单)复印件(加盖发放单位公章)。(5)指定保险机构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单复印件;(6)实习实训单位或所在高校(院系)申请住房补贴的,由实习实训单位或所在高校(院系)提供租房合同;对在咸实习实训10个工作日的短期实习实训,确需租赁经济型酒店住宿的,需提供酒店住宿发票;(7)学生银行个人账户或实习实训单位、所在高校(院系)银行基本帐户。
(四)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初审。
1.初审。当地公共人才服务机构采取大数据比对、实地核查、电话抽查等手段进行全面审核,对实习实训对象逐一核实,重点对实习实训内容、实习实训时间和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严格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出具初审报告。初审实行全程痕迹化管理,初审报告应附审核人员名单和审核工作底稿,初审人员须2人以上。初审期限为7个工作日。
2.上报。初审合格后,由当地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在初审期限内,将申请报告、初审报告、人员名单、审核人员及审核工作底稿等申报资料报送当地人社部门审核。
(五)人社部门审核及公示。
1.审核。当地人社部门重点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和初审结论进行认真审核,采取大数据比对、实地核查、电话抽查等手段进行抽查审核,抽查审核比例不低于20%,审核后出具审核报告。审核实行痕迹化管理,审核报告应附审核人员名单、抽查时间、抽查内容、抽查情况、抽查审核表(附件3),审核人员须2人以上。对抽查审核中发现不合格比例超过抽查数10%以上的,将资料退回当地公共人才服务机构重新审核。审核期限为7个工作日。
2.公示。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经当地人社局对审核程序合规性审定同意后,将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7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公示内容包括: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身份证号、实习实训单位、所在高校(院系)、补贴标准、实习实训起止时间及补贴金额等。公示文件及资料(包括初审报告、人员名单、抽查审核表、审核报告、审核工作底稿等)交办公室按档案管理规定存档。
(六)资金拨付。各地财政部门负责程序合规性审核, 7个工作日内,将生活补贴资金直接拨入学生银行个人账户或拨付到实习实训单位、所在高校(院系)银行基本帐户,将房租补贴或住宿补贴拨付到实习实训单位或所在高校(院系)银行基本帐户,将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拨付到人社部门指定的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机构或实习实训单位、大学生所在高校(院系)银行基本帐户,并将资金拨付情况抄送当地人社部门。
三、大学生实习实训基地补贴及表彰奖励
(一)大学生实习实训基地补贴。对经市人社局评定为“咸宁市大学生实习实训基地”的单位,给予5万元的基地补贴。同时,综合考虑实习实训基地承担大学生实习实训的工作量,对功能完善、每年吸纳50人以上的市级、省级大学生实习实训基地,经市人社局、财政局认定后,对每年吸纳50人、100人、150人以上的实习实训基地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的基地补贴。资金从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资金列支。
(二)大学生实习实训示范单位表彰奖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每年联合开展咸宁市大学生实习实训示范单位评选表彰活动,对实习实训工作业绩突出的示范基地,给予10万元奖励。
四、大学生实习实训奖补资金分配方式
(一)奖补方式。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大学生实习实训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7〕39号)文件精神,省对各地实训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分配中央转移就业资金的因素。省级统筹安排就业补助资金,按照以奖代补、先发后补的原则,结合绩效考核结果,按照各地实习实训补贴总额的50%给予奖补。
(二)奖补资金申报办法。奖补资金实行年度集中申报,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报。在年度财政决算完成后1个月内,由市人才服务局、各县(市、区)人社局向市人社局提交奖补资金申请报告、《大学生实习实训奖补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奖补申请表》,附件4)、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材料。
2.审核。市人社局在收到市人才服务局、各县(市、区)人社局报送的奖补资金申请报告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对各地的申请进行抽查,审核汇总后填写《实习实训补贴奖补资金审核汇总表》(附件5)。
3.上报。市人社局10个工作日内,向省人社厅上报奖补资金申请报告(含市本级)、《奖补申请表》、《实习实训补贴奖补资金审核汇总表》。
4.抽查。省人社厅将组织对各地的申请进行抽查,并根据各地申报金额、抽查和绩效评估情况测算奖补金额。
(三)拨付方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将在对各地分配就业资金时预拨实习实训奖补资金,并在下一年度分配就业资金时根据上年度实习实训工作绩效考核情况统筹结算。
五、工作有关要求
(一)压实工作责任。全市人社系统要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工作责任,创新工作方法、强化工作措施,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大学生实习实训工作,积极与市内外各大专院校深度合作,建设一批大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充分挖掘实习实训岗位,不断吸引大学生来咸实习实训,千方百计完成大学生实习实训的年度刚性目标任务。各地财政部门要切实为大学生实习实训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二)落实补贴政策。全市人社系统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大学生实习实训补贴政策,公开办事指南、简化办理流程,提高补贴政策知晓度和覆盖率,推动实习实训各项补贴政策精准落地,最大限度释放政策红利,宣传经费从各地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资金列支。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根据人社部门的审核结果及时拨付资金。大学生实习实训补贴政策从《关于实施“我选湖北”计划、大力促进大学生在鄂就业创业的意见》(鄂办发〔2017〕7号)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三)实行实名制管理。要加强大学生实习实训信息化建设,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实习实训补贴资金发放台账,认真做好信息收集、整理、录入工作,将享受补贴人员、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及预算安排及执行等情况及时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统计和录入全覆盖,确保系统数据录入及时、全面、真实、准确。
(四)加强实习实训基地建设。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校地合作、校局合作、校企合作等方式,建设一批功能完善、机制健全、保障有力的大学生实习实训基地,不断提升大学生实习实训基地的服务能力。
(五)加强资金监督管理。按照“谁主管、谁使用、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要不断完善申报审核程序,明确补贴资金管理责任,加强补贴资金管理和监督,严禁骗取、套取、截留、挪用补贴资金,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确保补贴资金安全有效。各地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要对当地大学生实习实训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责问责,并依法依规予以惩处。各地可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
附件:1.大学生实习实训登记表
2.大学生实习实训补贴申请表
3.大学生实习实训补贴抽查审核表
4.大学生实习实训奖补资金申请表
5.实习实训补贴奖补资金审核汇总表
咸宁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咸 宁 市 财 政 局
2017年9月12日
咸宁市财政局 咸人社发〔2017〕23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咸安区公务员局,咸宁高新区社会事务局、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我选湖北”计划大力促进大学生在鄂就业创业的意见》(鄂办发〔2017〕7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我选湖北·志在咸宁”计划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意见》(咸政办发〔2017〕31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大学生实习实训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7〕39号)和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转发财政部、人社部〈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6〕39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大学生实习实训工作,吸引更多大学生在咸实习实训,现将大学生实习实训补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资金使用和管理
(一)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资金的设立。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我选湖北·志在咸宁”计划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意见》(咸政办发〔2017〕31号),市财政每年筹措3000万元,设立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各县(市、区)和咸宁高新区参照设立相应的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
(二)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资金的管理。由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日常管理,人社部门负责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核,财政部门负责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资金的预算、拨付、监督检查。
(三)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资金使用范围。大学生实习实训、就业创业住房补贴,大学生实习实训基地补贴,大学生实习实训示范单位、就业创业示范单位评选表彰和奖励,举办创业创新大赛、技能大赛,赴高校引才巡回推介,政策宣传、典型宣传、实习实训基地申报和认定等大学生实习实训、就业创业工作经费。
二、大学生实习实训补贴资金申请和发放办法
(一)补贴对象:大学生实习实训补贴对象为在咸宁市实习实训10个工作日及以上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含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含港澳台籍、外籍留学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对在咸宁市实习实训10个工作日及以上的大学生,发放生活补贴、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房租补贴等三项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
1.生活补贴:对在咸宁市实习实训的大学生,按本(专)科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每人每月1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2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5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对在咸宁市实习实训10个工作日及以上且不足15个工作日的,按每人半个月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对在咸宁市实习实训15个工作日及以上且不足1个月的,按每人1个月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资金从各地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2.房租补贴:对需要租赁住房保障大学生实习实训的单位,给予每人每月200元房租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对在咸实习实训10个工作日及以上且不足1个月的,需要租赁住房保障大学生实习实训的单位,按每人1个月的标准发放房租补贴。对市外或本地区外高校来咸实习实训10个工作日的短期实习实训,实习实训单位确无租赁住房的,经当地人社局同意,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大学生所在高校(院系)租赁经济型酒店为大学生实习实训提供住宿保障,按每人每天不超过40元标准补贴,住宿补贴期限不超过8天。资金从各地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资金列支。
3.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在咸宁市实习实训10个工作日及以上的大学生,由当地人社部门或实习实训单位、大学生所在高校(院系)统一在人社部门指定的保险机构按实习实训时间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买期限不超过6个月。资金从各地就业资金中列支。
(三)补贴申请程序。大学生实习实训补贴由实习实训单位或所在高校(院系)(经实习实训单位出具意见)按月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
1.办理登记。大学生在咸宁市实习实训时,由所在高校(院系)或实习实训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共人才服务机构报送《大学生实习实训登记表》(附件1),办理实习实训登记备案手续。
2.提交申请。大学生在咸宁市实习实训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实习实训单位或基地向当地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大学生实习实训补贴,大学生本人及所在高校(院系)也可经由实习实训单位或基地出具意见后提出申请。
3.申请材料。申请需向当地公共人才服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1)《大学生实习实训补贴申请表》(附件2);(2)学生证复印件或学校出具的在校就读证明材料;(3)身份证复印件;(4)实习实训单位或所在高校(院系)按补贴标准先行发放生活补贴的,需提供发放生活补贴的银行明细账(单)复印件(加盖发放单位公章)。(5)指定保险机构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单复印件;(6)实习实训单位或所在高校(院系)申请住房补贴的,由实习实训单位或所在高校(院系)提供租房合同;对在咸实习实训10个工作日的短期实习实训,确需租赁经济型酒店住宿的,需提供酒店住宿发票;(7)学生银行个人账户或实习实训单位、所在高校(院系)银行基本帐户。
(四)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初审。
1.初审。当地公共人才服务机构采取大数据比对、实地核查、电话抽查等手段进行全面审核,对实习实训对象逐一核实,重点对实习实训内容、实习实训时间和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严格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出具初审报告。初审实行全程痕迹化管理,初审报告应附审核人员名单和审核工作底稿,初审人员须2人以上。初审期限为7个工作日。
2.上报。初审合格后,由当地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在初审期限内,将申请报告、初审报告、人员名单、审核人员及审核工作底稿等申报资料报送当地人社部门审核。
(五)人社部门审核及公示。
1.审核。当地人社部门重点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和初审结论进行认真审核,采取大数据比对、实地核查、电话抽查等手段进行抽查审核,抽查审核比例不低于20%,审核后出具审核报告。审核实行痕迹化管理,审核报告应附审核人员名单、抽查时间、抽查内容、抽查情况、抽查审核表(附件3),审核人员须2人以上。对抽查审核中发现不合格比例超过抽查数10%以上的,将资料退回当地公共人才服务机构重新审核。审核期限为7个工作日。
2.公示。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经当地人社局对审核程序合规性审定同意后,将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7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公示内容包括: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身份证号、实习实训单位、所在高校(院系)、补贴标准、实习实训起止时间及补贴金额等。公示文件及资料(包括初审报告、人员名单、抽查审核表、审核报告、审核工作底稿等)交办公室按档案管理规定存档。
(六)资金拨付。各地财政部门负责程序合规性审核, 7个工作日内,将生活补贴资金直接拨入学生银行个人账户或拨付到实习实训单位、所在高校(院系)银行基本帐户,将房租补贴或住宿补贴拨付到实习实训单位或所在高校(院系)银行基本帐户,将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拨付到人社部门指定的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机构或实习实训单位、大学生所在高校(院系)银行基本帐户,并将资金拨付情况抄送当地人社部门。
三、大学生实习实训基地补贴及表彰奖励
(一)大学生实习实训基地补贴。对经市人社局评定为“咸宁市大学生实习实训基地”的单位,给予5万元的基地补贴。同时,综合考虑实习实训基地承担大学生实习实训的工作量,对功能完善、每年吸纳50人以上的市级、省级大学生实习实训基地,经市人社局、财政局认定后,对每年吸纳50人、100人、150人以上的实习实训基地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的基地补贴。资金从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资金列支。
(二)大学生实习实训示范单位表彰奖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每年联合开展咸宁市大学生实习实训示范单位评选表彰活动,对实习实训工作业绩突出的示范基地,给予10万元奖励。
四、大学生实习实训奖补资金分配方式
(一)奖补方式。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大学生实习实训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7〕39号)文件精神,省对各地实训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分配中央转移就业资金的因素。省级统筹安排就业补助资金,按照以奖代补、先发后补的原则,结合绩效考核结果,按照各地实习实训补贴总额的50%给予奖补。
(二)奖补资金申报办法。奖补资金实行年度集中申报,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报。在年度财政决算完成后1个月内,由市人才服务局、各县(市、区)人社局向市人社局提交奖补资金申请报告、《大学生实习实训奖补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奖补申请表》,附件4)、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材料。
2.审核。市人社局在收到市人才服务局、各县(市、区)人社局报送的奖补资金申请报告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对各地的申请进行抽查,审核汇总后填写《实习实训补贴奖补资金审核汇总表》(附件5)。
3.上报。市人社局10个工作日内,向省人社厅上报奖补资金申请报告(含市本级)、《奖补申请表》、《实习实训补贴奖补资金审核汇总表》。
4.抽查。省人社厅将组织对各地的申请进行抽查,并根据各地申报金额、抽查和绩效评估情况测算奖补金额。
(三)拨付方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将在对各地分配就业资金时预拨实习实训奖补资金,并在下一年度分配就业资金时根据上年度实习实训工作绩效考核情况统筹结算。
五、工作有关要求
(一)压实工作责任。全市人社系统要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工作责任,创新工作方法、强化工作措施,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大学生实习实训工作,积极与市内外各大专院校深度合作,建设一批大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充分挖掘实习实训岗位,不断吸引大学生来咸实习实训,千方百计完成大学生实习实训的年度刚性目标任务。各地财政部门要切实为大学生实习实训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二)落实补贴政策。全市人社系统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大学生实习实训补贴政策,公开办事指南、简化办理流程,提高补贴政策知晓度和覆盖率,推动实习实训各项补贴政策精准落地,最大限度释放政策红利,宣传经费从各地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资金列支。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根据人社部门的审核结果及时拨付资金。大学生实习实训补贴政策从《关于实施“我选湖北”计划、大力促进大学生在鄂就业创业的意见》(鄂办发〔2017〕7号)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三)实行实名制管理。要加强大学生实习实训信息化建设,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实习实训补贴资金发放台账,认真做好信息收集、整理、录入工作,将享受补贴人员、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及预算安排及执行等情况及时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统计和录入全覆盖,确保系统数据录入及时、全面、真实、准确。
(四)加强实习实训基地建设。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校地合作、校局合作、校企合作等方式,建设一批功能完善、机制健全、保障有力的大学生实习实训基地,不断提升大学生实习实训基地的服务能力。
(五)加强资金监督管理。按照“谁主管、谁使用、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要不断完善申报审核程序,明确补贴资金管理责任,加强补贴资金管理和监督,严禁骗取、套取、截留、挪用补贴资金,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确保补贴资金安全有效。各地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要对当地大学生实习实训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责问责,并依法依规予以惩处。各地可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
附件:1.大学生实习实训登记表
2.大学生实习实训补贴申请表
3.大学生实习实训补贴抽查审核表
4.大学生实习实训奖补资金申请表
5.实习实训补贴奖补资金审核汇总表
咸宁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咸 宁 市 财 政 局
2017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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